民法典合同篇司法解释和新公司法对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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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忱

银行授信风险管理专家

讲师简介

工行 10 年、交行 8 年、光大银行 20 年,任省级行信贷处长和资产保全处长 14年,在两个省级行任主管信贷副行长 14 年,制定多项信贷管理办法被总行采用,五项获得总行金点子奖,获得总行战略研究能力突出奖。 杨老师授信理论功底扎实,授信实践经验丰富,操作性实战性强,给全国 100多家银行现场授课,每年在全国各地开公开课超 80 场,曾受中国银行业协会邀请为吉林省各家银行培训授课。学员好评极高,客户满意度超 98%。

民法典合同篇司法解释和新公司法对银行的影响
4896 次浏览 #法律风险

第一章 民法典合同篇司法解释对银行的影响

一、拍卖财产清收不良:确认成交条件和标准

案例:竞买人迟交部分保证金后又悔拍,拍卖效力如何认定

二、认定银行格式条款:三个条件和标准

三、银行没有提示或说明:该条款不成文合同内容

四、银行对格式合同关键条款:履行提示义务的标准

案例:抵押合同暗藏保证条款,银行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案例:开发商不交房,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借款人不用偿还银行贷款

五、四种情形签字、盖章: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六、借款企业、担保企业以公章虚假,主张不承担责任,银行怎么办?

案例:保证人以保证合同加盖非备案公章,主张不承担责任,   最高院判有效  

七、七个方面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八、撤销权清收不良: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条件标准

九、清收不良返还价款:支付利息及标准

十、未约开票为付款前提条件,付款方无权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案例:执行应收账款,被执行人不给欠款单位开发票怎么办

案例:欠款单位未获得增值税专票:无法税务抵扣增加成本问题

十一、以物抵债效力,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的选择权

案例:抵押权人不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

十二、法院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物权变动和对抗效力

案例:协议以房抵债解他项未更名:被其他法院执行

案例:抵债房产未过户虽占有,也不排除执行

案例:法院调解以房抵债未更名:其他法院仍可执行

案例:法院裁定房屋抵债未过户:企业再抵押无效

案例:法院裁定房屋抵债未更名被查封:是否影响抵债效力

十三、债务履行期满前:达成以物抵债效力

十四、处置抵押财产的方式

十万、代位权:清收不良贷款

十六、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认定条件

十七、银行行使代位权清收不良贷款:五个条件

十八、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能排除代位权诉讼的适用

十九、代位权当中:五个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二十、代位权清收不良:诉讼管辖规定

二十一、债务人与相对人债权债务约定仲裁:解决方法

二十二、代位权诉讼相对人:须同时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二十三、选择好诉讼:借款企业、相对人

二十四、代位权诉讼被驳回:银行可依据新的证据再诉

二十五、代位权诉讼:不需主债权经生效文书确认

二十六、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减免债务不支持

二十七、代位权诉讼期间: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仍可追偿

案例:查找应收账款证据,行使代位权,收回不良615万

案例:代位权诉讼未清偿全部债务,可再诉讼主债务人

案例:代位权之诉不以债权人与从债务人债权确认为前提

二十八、查找无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使撤销权清收不良

二十九、行使撤销权:四大类情形

三十、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认定标准

三十一、银行应穿透式审查: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

三十二、撤销权诉讼:将债务人和相对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十三、撤销权诉讼标的不可分:可全部撤销

三十四、行使撤销权必要费用:包括的内容 

三十五、撤销权可要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三十六、撤销权权诉讼:同时诉讼债务人

三十七、撤销权诉讼:可保全、执行相对人财产

三十八、行使撤销权:范围、费用和时间

三十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四个条件

四十、《民法典》的连环撤销禁区:被打破

四十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权人是否优先受偿?

案例:撤销保证人无偿转给其配偶房屋,收回不良贷款   

案例:查找低价转让财产证据,行使撤销权收回不良443万元

案例:法院调解低价转让财产,仍可撤销

案例:次债务人履行撤销权给付义未通知法院,仍可执行

案例:工程款不具备优先权,银行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债务人将全部财产事后恶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可撤销

案例:不符合民诉法第三人条件,不能行使撤销之诉

案例:债务人低价转让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转让应收账款未支付对价可撤销

案例:如何判定是否超过行使撤销权一年期间

案例:破产前一年内展期新增抵押担保可撤销

案例:借新还旧新增加财产担保不适用破产撤销

是十二、债权转让:债务履行规定

四十三、债权转让未通知:诉讼增加费用从债权额扣除

四十四、债权转让后:让与人请求向其履行债务不支持

四十五、债权转让确认后:以债权不存在拒绝还款不支持

四十六、债权转让:履行顺序

四十七、通知受让人时间顺序:认定标准  

案例:虚假应收款质押盖章,次债务人50%赔偿责任

案例:虚构应收侵权:次债务人承担80%连赔责任

案例:面签应收款转让盖章虚假,保理变成信用

案例:次债务人配合虚增应收款质押:视债务加入

案例:次债务人确认质押应收款真实又以不存在,不支持

案例:验货确认应收账款又以质量不合格:拒付不支持

四十八、先办登记保理人有权请求已接受债务履行的保理人将所得款项返给自己

四十九、保理应收账款虚假三种情形,保理人的权利和责任

案例:虚构应收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3亿  

案例:银行可直接向:质押应收款债务人主张权利

五十、约定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应收账款保理范围内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十一、有追索权保理:约定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法院判决有追索权保理主债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十二、防控应收账款保理或质押风险:八个措施

五十三、12个方面核实确认大体有这么多应收账款  

五十四、认真履职,避免被法院认定未尽职而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五、履行通知义务锁定还款来源:避免债务人自行清偿

五十六、债务加入:反追偿规定

五十七、确定违约金:依据和标准

五十八、民法典第584条违约金规定标准

五十九、确定违约金:比例标准

六十、确定违约事由:违约金金额

六十一、一审未请求二审可请求:减少违约金  

六十二、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和费用的认定

六十三、银行收贷顺序:新规定及对策     

案例:银行收费未提供服务:扣减贷款本金或利息

案例:金融机构贷款综合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4%   

案例: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先收罚息和复利

案例:律师费不在LPR四倍范畴:仍由被告承担  

案例:借款合同约定10%违约金有效

六十四、定金性质:执行标准  

六十五、定金担保:适用民法典587条

六十六、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的规定

六十七、未交付定金:合同效力的认定

六十八、双倍定金代价:可解除合同

六十九、双方都违约程度不同:处置原则

七十、履行部分合同:违约金处置原则

 

第二章  新公司法对银行的影响

 

一、公司法修订:背景

二、10种情形: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或赔偿责任   

1、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2、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名董事未催缴股东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491万美元连带赔偿   

3、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3.1、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3.2、四种情形认定抽逃出资,法院支持

3.3、最高法院七种类型抽逃资金判例

案例:即使股权已转让,抽逃出资的股东仍应承担公司债务

案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认定抽逃出资

案例:注资后转回,在抽逃出资内偿还贷款

案例:利用关联交易转回出资,属抽逃出资   

案例:无合法正当理由,将出资转出,构成抽逃出资  

案例: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500万元赔偿责任

案例: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1.8亿连带责任  

4、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提供财务资助:赔偿责任  

6、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赔偿责任  

7、执行职务造成损失:赔偿责任  

8、影子董事指示造成损害:连带责任    

9、公司违法分配利润:赔偿责任

案例:股东李某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175万元内偿还贷款

    10、公司违法减资:赔偿责任

三、12种情形: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对银行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或赔偿责任

1、公司纵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1.1、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009号      

2、公司横向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2.1、关联公司认定                      

2.2、关联公司认定,银保监会集团客户授信办法关联认定

2.3、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标准更加宽松

案例:追加虚假诉讼转移资产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追加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公司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3.1、追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追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追加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公司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有限或股份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5.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150万元还款责任

6、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案例: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7、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  

7.1、追加未认缴出资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7.2、纪要第24条不能清偿债务:未届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转让由受让人和转让人共担  

案例:追加未认缴出资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未缴出资即以0元转让股权,逃避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即使股权已经转让,抽逃出资股东仍承担公司债务

8、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9、执行职务给他人损害:赔偿责任           

10、怠于清算: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追加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11、清算成员怠于履职:赔偿责任        

12、公司简易注销中的:连带责任         

四、新公司法与处置不良有关的20个方面新规定

1、取消了“股东大会”这一概念

2、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由公司承担     

3、新公司法担保:权限规定           

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四种情形

5、决议程序不完善,与善意相对人  关系不受影   

6、股权未登记或变更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7、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8、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诞生:包括新老公司       

9、股权、债权出资的法律确认    

10、缴纳出资的方式               

案例:追加实物出资未更名的股东赔偿责任  

11、非货币资产虚假评估三个责任:即民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2、宽限期的诞生、股东失权            

13、股东会决议:须超过半数同意        

14、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15、法院拍卖股权:须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16、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17、上市公司担保超过总资产30% 三分之二股东同意

18、公司分立中的:连带责任              

19、公司减资:通知债债权人                 

20、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赔偿责任

五、银行须注意审核十个重点内容

1、审核借款企业:是否按新公司法调整股东会相关职权

2、审核借款企业的董事会人数:是否符合新公司法规定

3、300人以上公司:应依法增设职工董事      

4、小企业根据管理需要:简化董事会设置

5、审核公司章程:是否取消了“股东大会”

6、审核借款企业、担保企业最新公司章程:出具符合规定的授权

7、避免出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四种情形

8、担保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担保授权

9、上市公司担保超过总资产30%,三分之二股东同意

9.1、做好六项:确保上市公司担保有效   

9.2、上市公司担保:七种情形须股东会授权     

9.3、上市公司担保:审查公告内容

10、审核担保符合新公司法:担保权限规定

11、特殊强调审核:最新的、骑缝章连续的公司章程

案例:公司章程骑缝章不连续,担保无效

12、审核注册资本真实到位:货币资金审核六个要点

13、审核注册资本真实到位:非货币资金出资审核五个要点

13.1、股权出资:审核四个内容

13.2、债权出资:审核六个内容

13.3、知识产权出资:审核四个内容

13.4、土地、房屋出资:审核四个内容

14、审核是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认缴和出资额

15、十五、审核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银行

16、清收不良追加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赔偿责任  

17、清收不良法院拍卖股权:须通知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18、清收不良贷款:10种情形代位权诉讼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

19、清收不良贷款:12种情形直接追加或诉讼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

20、贷后管理、续作尽调:注意收集代位权、撤销权、追加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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