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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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合规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最新修订强化了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工伤职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企业需建立差异化合规管理体系,规避针对性风险。

女职工保护有明确禁区: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需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应的岗位;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标准支付,不得克扣;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某企业因女职工怀孕将其调岗降薪,被判恢复原工资标准并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未成年工保护需双重把控:招用未成年工(16-18 周岁)需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禁止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不得安排上岗。某工厂招用未成年工从事焊接作业且未体检,被处以 2 万元罚款。

工伤职工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法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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