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合规管理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孕期女职工保护需兼顾健康权益与工作合理性,避免过度限制或忽视保护。首先,明确禁忌劳动范围,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有毒有害、高强度体力劳动(如搬运、重体力加工),人力资源部门需联合车间、部门梳理禁忌岗位清单,严格执行。其次,合理调整工作安排,若女职工因怀孕导致不能适应原岗位,企业需根据其身体状况与技能,协商调整至劳动强度较低、环境适宜的岗位,且不得降低薪酬待遇。再者,保障产检权益,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得克扣工资或按事假处理;企业需灵活安排产检时间,避免与核心工作冲突。最后,禁止强制加班与辞退,孕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劳动,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41 条(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需顺延至孕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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